减刑、假释作为刑罚变更实行的要紧手段,是国内刑法、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要紧规范。
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规定》。
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。
这次颁布的《规定》,主如果落实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和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有关减刑、假释的新规定。
要回话司法实践的强烈呼声,解决减刑、假释工作中遇见的突出问题 夏道虎还表示,国内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对减刑、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,实质操作问题现在主要靠司法讲解细化和明确。
拟定颁布的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规定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。
本次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规定》共修改了条文17条,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,新增条文20条,条文达42条。
新《规定》明确了减刑假释的适用需要,也明确了减刑起始时间、间隔时间、减刑幅度等规定。
此次修改还细化了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有关减刑、假释的新规定。
其中明确,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,其实质实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。
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,在死刑缓期实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,应当明确终身监禁,不能再减刑或者假释。